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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18〕4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护晋城市通航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晋城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晋城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损害,保证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通航水域内发生的各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防应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晋城市通航水域内发生的各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金融办、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3)组织召开有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4)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警示信息,为应急处置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5)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行动;

  (6)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7)当应急能力超过本市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开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确定市沿水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并开展宣传、演练;

  (8)建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咨询专家组; 
                 
  (9)调查掌握可用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分布情况;

  (10)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实施污染水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处置事故船舶堵漏和污染物过驳作业;实施水上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岸滩清污工作开展;依法进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清污行动记录核实工作;组织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组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2)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域污染状况调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组织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组织指导受污染水域环境恢复;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调水产渔业保护,核实受污染水域与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市委宣传部

  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相关媒体记者做好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6)市发改委

  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应急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及时调度、调拨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建议。

  (7)市经信委

  协调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相关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8)市旅发委

  对市沿水主要环境资源提出优先保护次序;组织沿水景区人员实施污染监视、旅游区保护;组织景区人员疏散,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情况。

  (9)市卫计委

  组织协调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调运工作;积极救治因污染和事故造成的伤病人员。

  (10)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专项资金;将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1)市安监局

  参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较大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公安局

  维护水上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技术支持,负责维护事发地沿水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13)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工作。

  (14)市气象局

  负责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15)市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无线通讯保障工作。

  (16)市金融办

  负责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17)晋城军分区

  根据市指挥部的请求,负责组织所属现役、民兵应急队伍参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市部队参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行动。

  (18)武警晋城市支队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驻市武警部队,参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行动。

  (19)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救援工作。

  (20)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

  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抢险需要,组织、协调各自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2)执行市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完成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2.5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市无线电管理局。

  职责: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展开。

  (2)抢险搜救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发委、市公安消防支队、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市支队。

  职责: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遇险人员的搜救、隐患消除;水陆通行控制和能力恢复以及鉴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

  职责: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中可能出现的伤亡人员的急救、转运等工作;根据应急处理的需求,组织调拨医药储备相关物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晋城市支队

  职责:负责设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应急事故处理的道路通畅。

  (5)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晋城市支队。

  职责: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物资、车辆、应急队伍、气象预报、道路运输、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通信联络。

  (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

  职责:负责对受污染水域和事故原因调查,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信息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晋城发布。

  职责:负责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监、交通、水务、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救助与打捞等行业专家组成。

  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9)通讯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

  成员单位: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

  职责: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10)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卫计委。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防备

  3.1.1污染风险分析

  按照《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和《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市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并做好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力量准备、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相适应的应对措施等工作。

  3.2预警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3.3预警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信号表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4预警行动

  (1)各船舶营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船员)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控制事故灾害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市指挥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科学预测,预报事故发展趋势,分析危害程度,并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

  4.1事故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4.1.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4.1.3信息报告有关要求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船舶运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船舶污染事故迟报、隐瞒、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于上级催报、核实的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回应。初次上报可电话口头上报,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结束后采用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5.1.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货油入水量大于5吨,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船用油入水量大于0.1吨,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油性混合物,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或依靠市级力量难以应对时,市指挥部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评估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指令。

  响应措施: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社会有关力量,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当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5.1.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货油入水量大于0.5吨或小于等于5吨,经济损失大于3万元或小于等于10万元;船用油入水量大于0.01吨或小于等于0.1吨,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等于5万元;油性混合物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等于5万元;或依靠县级力量难以应对时,市指挥部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评估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指令。

  响应措施: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应对措施。及时指令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各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1.3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货油入水量小于或等于0.5吨,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3万元;船用油入水量小于或等于0.01吨,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2万元;油性混合物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2万元。市指挥部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评估后,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响应措施:加强与船舶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督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由相关工作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5.2事故评估

  5.2.1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响应等级。

  5.2.2专家小组评估    

  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优先保护次序;

  (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3)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4)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5.3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涉及我市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所辖水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件处置的,由市指挥部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事故,上级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污染应急对策     

  (1)警戒与管制: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2)监视监测: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对污染事件规模、污染扩散范围的监测;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实施污染事件对码头、通航环境、其他船舶、水体、敏感资源区域和水产养殖等的影响的监测;市环保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视、监测。

  (3)泄漏控制:市指挥部组织应急队伍采取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船舶打捞、水下抽油、防火灭火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继续泄漏,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4)水上围控清污:水上围控清污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实施对污染源的围控,并按照市指挥部批准的污染处理措施,如喷洒消油剂、使用撇油器、现场可控焚烧等方法开展污染水域的清除行动。所清除的污染废弃物临时储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

  (5)岸滩保护与清污: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环保等单位组织指导实施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包括岸线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理及沿岸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作业的管理与控制: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应急行动方案、行动计划、行动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后,应监督、收集应急行动情况并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监督、指导应急队伍的行动和行动计划的落实;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进行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取证与工作记录,评价清除效果。

  (7)扩大响应:如水上污染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支援。

  5.5现场指挥与管理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

  5.6救护和医疗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

  5.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5.9新闻发布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现场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市指挥部指定,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市指挥部指定。

  5.10应急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后期处置

  6.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

  (1)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部门负责。

  (2)油品种类鉴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部门作出。

  (3)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具备相关资质医疗技术鉴定单位作出。

  (4)水域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

  (5)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保及渔业等部门参加。

  (6)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市指挥部办公室。

  6.2污染损害赔偿

  市、县指挥部应组织成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

  6.3恢复

  当受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损害的航道,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6.4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5应急总结报告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部门报告。

  7应急保障

  7.1设备保障

  (1)市、县要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建设,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船舶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水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2)码头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7.2队伍保障

  (1)市、县及海事部门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的原则,注重加强与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合作。

  (2)市、县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动员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污染应急行动。

  (3)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水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4)水运企业要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水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5)市、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市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水运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

  7.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

  7.5物质保障

  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7.6资金保障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必要时,市、县人民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7.7通信保障

  市、县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移动式平台。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3)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4)应急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指挥部应对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一般情况下三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时修订。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方案。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9.2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示意图

  9.3晋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系表

2018-07-11 15:49:59晋市政办〔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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